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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速发展给各行各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巨大变革。数字检察战略即为一场法律监督领域的革命,其既需要立足物理空间信息化建设的既有基础,进行相应的承接机制设计和具体制度安排;也需要立足虚拟空间数字化发展的要求,推进检察办案理念、方式、机制的深刻变革。数字检察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将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相连接,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意味着对执法司法办案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带来了内外部数据整合与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挑战。
1.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许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子支付、云计算等技术实施犯罪活动,犯罪手段更为隐蔽、高效。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各类执法司法工作到了需要将各单位各部门信息系统以网络化联结起来、实现数据共享的全新阶段。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底层逻辑需要在“全数据”条件下进行,即检察机关掌握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相关的全部数据。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摒弃了传统数据存储模式,实现了数据在多个节点间的分散存储,每个节点均持有数据完整副本。其分布式记账和实时结算功能可以保证多个主体之间数据一致,实现跨主体、多方写入的“全数据”司法应用场景,为检察机关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2.有助于保障数据真实性。区块链的哈希函数与共识机制确保数据上链便具备不可篡改和不可销毁的特性。在法律监督数据的获取与应用过程中,这一特性有助于确保数据共享的真实可信,从根本上避免了数据篡改可能引发的信任危机,也有效地保证了相关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过程办案材料信息全部记录在区块链上,区块链技术会完整、真实地记录每个环节的行为并加盖时间戳,有利于更好界定司法办案责任及司法管理责任。
3.能够实现信息加密保护。区块链技术通过非对称加密算法为信息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当用户想要发送一条加密信息时,他们可以采用接收者的公钥对信息进行加密,随后将加密后的信息上传至区块链网络。由于只有接收者持有相应的私钥,故只有其能够解密并查看该条数据信息。这样,即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截获,也无法被未经授权的人阅读或篡改。在数字检察战略中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数据在各相关政法机关之间流转过程中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三是通过加密技术实现信息安全。如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杭州市公安局联手推出“非羁码”APP,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对非羁押人员进行数字监控,获取非羁押人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行为动向等私密性信息,并通过后期处理对其表现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分级进行动态监管。监管流程均在链上进行操作,只有具有操作权限的人员才可以查看到非羁押人员的监管信息,既能最大化保障被监管人员信息安全,也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升监管效率。
区块链技术在检察数据共享与信息保护中虽具有广阔的前景,但其技术复杂性和高昂的成本也不可忽视。一方面,区块链技术较为复杂,其集成了分布式计算、高级加密算法及复杂的共识机制,且涉及的知识体系较为复杂,为该技术接入检察系统增加了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成本较为高昂。引入区块链后,为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技术培训、系统搭建及运维管理。此外,区块链的扩展性需求也带来了对硬件基础设施的要求。
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未统一确立,导致不同区块链平台之间的技术架构、共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兼容的情况。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若在内部或跨部门数据共享过程中采用不同的区块链平台,将不可避免地遭遇数据流通不畅、信息交换效率低下等难题,不易实现法律监督全量数据的共享和流通。此外,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迭代更新,而现有体系往往难以迅速适应这种技术变化速度,进而加剧标准化与兼容性问题的复杂程度。
区块链技术在检察数据共享领域的应用,虽然带来了许多显著的优势,也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提出挑战。传统的法律监管框架通常以中心化的数据管理体系为基础,这种体系下数据的流动与管理方面的追踪、控制基本处于可控状态。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数据的管理和监管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法律手段和监管措施无法直接匹配适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特性,使得数据分散在各个参与节点之间,监管机构难以追踪和控制数据的流动。此外,在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政策指引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战略中应用区块链技术时,需要面对诸多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一是跨学科综合能力要求高。区块链技术在检察机关应用过程中,既要求相关人员有计算机、密码学等领域技术,又需要具备法律监督专门知识,检察机关在选拔和培养人才时面临很大挑战,现有检察人员难以同时掌握这些知识。二是对区块链技术的认识不足。区块链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部分检察机关不愿意对区块链等前沿技术进行了解,或者仅为浅表性了解,对其在检察工作中的潜力和价值认识不足,缺乏引进相关技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的检察应用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为避免资源不集中、开发有重复等问题,检察机关可结合前期选取的区块链试点院实际研发应用情况,统一设计与规划全国范围内区块链技术应用,避免重复研发。此外,从技术角度定义的区块链,可以细化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检务公开、数据共享、业务数据管理等方面分别引入不同的区块链技术。以政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工作为例,由于数据共享涉及多重主体,在保留分布式存储和去中心化特点时也需要保存一定的中心控制功能,由此可选择引入可以设置访问人员具体权限的联盟链,由技术人员根据数据需求对访问人员的权限进行设置。这种协作形式下,联盟链的开发及其后续维护可以由各方参与成员共同承担,既能实现成本的有效分摊,也能满足数据安全、可管可控要求,还能进一步促进各参与方的合作与信任。
数据格式与接口不同是提升数据共享程度与效率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促进数据共享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标准:一是数据格式和标准。格式与标准不统一,就无法推动不同主体之间顺利共享数据。为了实现多方数据高质效共享,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在更高层次上制定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有效提升不同数据主体之间在数据采集、存储、处理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兼容性。二是数据共享和交换的接口标准。保证数据共享流畅,不仅需要数据格式相统一,共享渠道的接口也必须标准统一、对接准确。以政务数据共享为例,各机关自建平台必然存在接口不统一的问题,若能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统一标准的共享平台,则有利于推动该范围内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亟需新的法律或规定保证区块链创新成果被规范监管。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应用区块链技术过程中的主任责任主体有两类: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及开发人员;参与应用过程的相关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应当对这二者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九龙治水”或“责任真空地带”情况。二是促进法律与技术的融合发展。明确区块链技术的检察应用范围,构建区块链风险规制机制及明确数据治理方式,探讨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三种区块链技术的治理路径和规范办法,实现法律和技术的相互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