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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笔录显然是非常不利的。按照这份笔录,黄某明知他人将涉案的物品拿去制造毒品,仍然介绍他们买卖,他的行为定性属于制造毒品罪的共犯,涉案毒品数量巨大,黄某面临的法定刑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辩护律师研究发现,黄某被这个诱导性发问“坑了”。黄某无法识别里面藏着的两个问题,仅回答了为什么要介绍买卖易制毒物品的原因,是“抱着侥幸心理,从中赚点钱”。犯罪嫌疑人的本意是,虽然知道易制毒物品不能卖,但抱着侥幸心理,从中赚点钱,才介绍买卖易制毒物品的。他的本意并不是知道他人制造毒品,才卖给他人易制毒物品。此时,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庭审发问,帮助黄某澄清事实,弥补供述笔录缺陷。
如果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审发问环节,将这些情节全方位、多角度地向法庭充分展现出来。例如,在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还原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向法庭呈现自首的过程。在被告人有退赔、退赃、未遂、从犯等情节时,辩护律师也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帮助法庭把这些问题调查清楚,当庭展现被告人的这些从轻、减轻情节。在被害人存在或可能存在过错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人当庭向法庭讲述整个案发过程中,证明被害人存在的过错之处,以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第二,证言不稳定。专家证人、鉴定人针对专业问题作出解释,证言相对客观、稳定性强、可信度较高。经常作为专家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李昌钰博士说过:“对我来说,对方律师是什么样的人并不重要,因为我的工作只依靠科学实际上,案件中究竟是哪一方来雇佣我检验物证和出庭都是无关紧要的……我的结论都是一样的,我在法庭上的表现也都是一样的。”然而,证人的证言很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甚至证人直接作伪证的情况,常有出现。
邵某:属实。但是记忆可能存在问题,细节可能会有出入。当时我的案件涉及的受贿人人数比较多,在交代过程中精神状态也比较劳累,有些东西时间也比较久远,所以细节会有出入。第一次送了1万元,具体时间忘了。第二次我给他送水果,我在箱子里塞了一两万元,忘记是1万元还是2万元了。第三次也塞在水果篮里,忘了是2万元还是3万元,不确定。这几次我都是吃了饭喝了酒之后送水果,但因为觉得送水果诚意不够,就在箱子里随意塞了点钱。都是送到被告人的小区楼下,第一次是年轻女孩拿走,第二次是一个年纪比较大的人和一个女孩拿走。
起诉书指控认为,2005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光因此前在市场收购海产时与被害人谢某平等人发生纠纷被打一事,起意要报复谢某平,遂纠集了被告人谢某涛、郑某平带两把砍刀去到广东省汕头市xx区xx村谢某平经营的鱼塘,郑某光、谢某涛持砍刀砍伤了谢某平的双臂。经法医鉴定,谢某平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案件发生时,被告人谢某已到场了解了事发经过,在郑某光、谢某涛、郑某平逃至外地后,谢某和被告人谢某彬出面“摆平”了该案件,导致郑某光、谢某涛、郑某平一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郑某光、谢某涛、郑某平、谢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我们作为谢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环节,向同案人郑某光、谢某涛、郑某平发问,核实该伤害事件的始末细节,证明谢某与该故意伤害案无关,不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认为,2009年5月2日晚,被告人谢某的八姨蔡某云在广东省汕头市xx路段被被害人陈某城驾驶摩托车碰撞受伤。被告人谢某江、谢某强、谢某财、谢某德闻讯到场后,因赔偿问题与陈某城、被害人王某忠等人发生争执,遂共同对陈某城、王某忠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王某忠的损伤已构成轻伤,陈某城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汕头市公安局xx分局于同年6月2日对谢某江、谢某强、谢某财和谢某德的上述伤害行为刑事立案。被害人王某忠于同月 17 日在家中突然死亡。谢某江、谢某财作案后即向谢某报告,谢某出面施压,以向被害人王某忠的亲属赔偿人民币 30 万元,向被害人陈某城赔偿人民币3000 元为对价,促使王某忠的亲属、陈某城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该案最后不了了之。谢某江、谢某强、谢某财均未受到法律追究。公诉机关指控谢某、谢某财、谢某江,谢某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每一个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每一个证人的证词,都可能直接影响到犯罪是否成立。这一点在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集资诈骗罪等案件,往往由多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各个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各个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各个被告人对全案事实的供述,均直接影响全案的该罪名是否成立。因此,对此类犯罪,辩护律师可以结合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同案人的发问,核查各个被告人在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具体做了什么,各个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以证明是否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传销组织,是否实施了集资诈骗行为等。
辩护律师通过发问,发现了重要疑点。侦查笔录显示,梁某供述向罗某行贿的款项是10 万美元,起诉书也认定这一单贿送的钱款是 10 万美元。而梁某当庭作证却说贿送的是 10 万元人民币。对此,辩护律师发现指控的数额远高于证人当庭作证说的数额,这对辩护而言,效果已经实现了。该证词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收受梁某10万美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存疑。此时,辩护律师不宜继续逼问证人,非要把事情弄清楚,甚至非要让证人承认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词笔录是错误的。但是,在该案中,辩护律师继续执着探寻真相。
对证人的发问,在无法得到否定答案时,要适可而止,能够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存疑即可,不能追问。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对证人钟某的发问,如果到此为止,就是比较成功的。通过庭审发问可以发现,钟某承认有送钱,只是送钱的数额记不清楚了。那么,起诉书指控梁某收受钟某贿赂款xx万元的事实就存疑,数额究竟多少,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辅助证明才能认定。如果辩护律师继续追问,非要把事情搞清楚,就可能把证人逼到对立面去。在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还继续追问。
在对专家证人庭审发问之前,辩护律师可以向专家证人先行请教专业问题,也可以向其他不出庭的业内专家请教专业问题,目的在于先用专家的意见,来审查辩护意见、发问问题的专业性,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发生意外,让辩护律师申请支持辩方观点的专家证人不小心变成了支持控方观点的专家证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如果专家认为辩护意见、发问问题不成立,则律师要放弃相关的辩护意见,庭审发问时,就不要发表明显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要问明显不成立的问题。
辩护律师注意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中,有两份文件的文件名称不同,但是哈希值却是一样的。辩护律师本来理所当然地认为,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文件名不同的文件,应该是两个文件,那么两个文件的哈希值应该是不同的。而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中却显示,这两个文件名不同的文件,哈希值一样,其中肯定存在错误。辩护律师本来预想在专家证人出庭时,向专家证人发问,证明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这点错误。然而,在庭前辩护律师向专家证人请教这个专业问题后,发现结果不尽然。
专家证人逐一回答:(1)从尸检资料看,熊某不可能是冻死的,因为冻死的人身上有明显的大面积红斑,尸体上并没有出现。(2)熊某不可能是饿死的,因为死者胃里还有未消化的食物,说明他还没有产生饥饿感,更不可能是饿死的。(3)死者是窦性心律过缓的心源性心脏病,如果说刑警在夜间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殴打折磨等,不会引起病人的应激反应,促进心跳加速,这样死亡的可能性,反而要小于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可能。(4)熊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心源性心脏病猝死。
鉴定人、专家证人具有特殊性,他们具备非常专业的知识,这些专业知识是辩护律师的短板。因此,如无把握,辩护律师要避其锋芒,不宜纠缠鉴定意见相关的专业内容和过程,应当针对鉴定的资质、鉴定的法律依据、鉴定检材的一致性、鉴定意见的合理性,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展开,这些事项往往是鉴定意见的软肋,与鉴定事项的专业内容紧密性不大,却足以否定鉴定意见。在具体发问方法上,可以使用预设伏笔、让其自相矛盾的手法,最终让控方专家证人无法自圆其说。
向控方专家证人发问的基础性问题,可以是询问专家证人专业能力的相关问题。不管是对鉴定人发问还是对控方申请的专家证人发问,都可以审核他们的专业能力。对于经验丰富的鉴定人、专家证人,这些基础问题都比较简单可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些作为切人点的问题是必要的,而且是有一定杀伤力的。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专业能力不足,是可以作为否定鉴定意见的重要理由的。有时,这类基础性问题涉及记忆性的基础知识,鉴定人,专家证人其实也不一定能记得住,不一定能在庭审现场解释清楚。
在“深圳鹦鹉案”中,辩护律师对于涉案的鸟类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检察院申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辩护律师通过发问了解到,该教授大学专业为物理学,鉴定资质业务范围是法医类检验和痕迹检验鉴定,并没有明确标明具有鸟类种类鉴定的专业资质,没有发表过任何关于鸟类或者生物学方面的专业文章,也没有出版过任何鸟类或者生物鉴定方面的书籍。庭审发问现场向法庭呈现控方专家证人不够专业,也是庭审发问试图达到的效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