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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与检察业务应用场景哈希游戏- 哈希游戏平台- 官方网站

作者:小编2025-01-24 15:51:11

  哈希游戏- 哈希游戏平台- 哈希游戏官方网站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证据的真实性来自于源头的侦查取证,来自于中途的存储及移交流转。无论是在源头,还是在中途,证据都有被篡改的可能性,这不仅仅是检察工作关注的重点,也往往是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主体被困扰的问题。如何保障证据在源头、中端以及后端的真实性?区块链技术在对证据上链后可以担保其真实性,解决信息交互中互相“信任”的问题,以其“真实性担保”和“上链不被篡改”的技术特性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

  要想让区块链模式真正发挥作用,需要连接比特世界与原子世界之间的桥梁。可以设想的是,在不远的将来,如果整个诉讼过程都可以建立一个区块链体系。所有希望证明其同步存证的数据的真实性,并希望将来在司法过程中被认定为证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终端,都可以加入节点。对于这些终端上的数据,它们在产生的同时就会存储,在存储的同时会生成哈希值(数据指纹),并将哈希值周期性地上传到区块链之上,这样的举动就意味着,坚实可靠的信息技术已为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做了背书。

  探索“区块链”在民生领域的运用,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未来,在诉讼的区块链体系中,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同步存证,可以有效降低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成本。例如:①对于刑事诉讼活动,辩护律师可不再质疑执法记录仪的片段被断章取义,因为来自链上的监督是持续性的。②对于民事诉讼活动,原被告双方矛盾证据互有伯仲,法官难以决断的情形将会大幅度减少,可以推定有链上身份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③对于行政诉讼活动,庞杂的行政法规、政府职权责任清单上链,将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④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活动,特别是环境类案件,将卫星遥感数据纳入同步存证的范畴,我们已有尝试,设在湖北的“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检察区块链联合实验室”在过去的一年间为全国数十件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关键性证据。⑤对于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运用区块链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法律监督,可以让被监督对象在合法状况下免受打扰,又较好地保护被监督对象的隐私。

  第一,区块链技术将提升检察业务的自主性。传统互联网技术虽然实现了信息的去中心化,使得社会交互更便捷,可是一旦涉及价值转换或者信用保证,第三方权威中介机构的参与依旧不可或缺。这是因为,传统的数据库管理系统由单一机构自行建立、管理和维护,单一机构对整个数据库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其他机构无法完整地了解该数据更新过程,因而无法完全对其数据产生信任。如此一来,必须要由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的核对、整合来提供交互过程中的信任基础。例如不动产、机动车、公司股权的登记公告模式,现有的金融机构资产登记、交易、清算和结算业务模式,遗嘱的公证程序等,均是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提供交互行为的信任基础。

  区块链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重点应用领域为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与审查。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易篡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仍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对检察业务而言,大量刑事案件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区块链技术的防篡改、去中心化、共识机制的特点使其能够保证电子证据的线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存证的方式,从而确认了区块链在司法领域中的实际适用。

  区块链技术赋予未来数据管理体系以去中心化、可追溯与不可篡改的特性,检察业务也就不再被传统的数据局限于事后监督模式中。例如,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在事先预定条件满足后,能够自动强制执行合同条款,实现“代码即法律”的效果,这样使得智能合约在没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可同时运行在全网的所有节点,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法将其强行停止。检察机构可通过对智能合约进行事前审查来达到监督效果。智能合约还可主动向外部应用通知合约内部发生的关键事件,这为检察业务的事前预防性监督带来了极大便利。

  区块链存证担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区块链技术通过将一段时间内的数据集按照既定规则打包,形成“区块”;再将当前区块的哈希值(通过数据映射生成的唯一编码)包含在下一区块中,使相邻区块首尾衔接,最终串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链”,是为“区块链”。随着数据量的增加,数据被修改的概率小到了一定程度,区块链上的数据就被认为是“不可篡改”的,借助此特性,可实现对事物的“存在性证明”,简称“存证”。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在证据存证中以其不可篡改性保障数据的真实性,该特性是社会各方的广泛共识,也是应用于检察业务的核心特性。2017年6月,作为权威电子证据的集散地,全国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的底层就部署了一套区块链网络,用于对电子证据的取得过程和保存状态进行存证,起到了加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作用。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成立,湖北省检察院和武汉市检察院以区块链技术为主要研究方向,设立了检察区块链实验室。12月,武汉市检察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等相关应用研究以公益诉讼为视角》课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批准,正式启动。该实验通过引入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研究中心提供的权威卫星遥感数据源,将特定周期的数据集哈希值持续上链存证,为检察机关办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保证真实性的历史遥感数据。截至2019年11月,该项目已为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的50起案件提供调查线索,为武汉市洪山区天兴洲、白沙洲违章建筑案、广州市南沙区湖泊倾倒固体垃圾案等17起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案件事实证明材料。在人工智能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篡改和伪造数据的成本日趋低廉。区块链技术推动更多权威数据源上链存证,推动“链上无存证的数据的真实性皆存疑”的证据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司法办案模式从传统的“事后取证”向“同步存证”转变。

  “国家权威+区块链”模式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当前,我们正在论证运用区块链技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进一步规范。该项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涉及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法院等多方主体,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主体多元化、内容离散化、流程链条长的领域,恰是区块链技术发挥优势、提升协同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的用武之地,由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各项环节数据记录上链,使之成为更加真实、可信的法庭证据。

  一是区块链建设必须“用”字当先。首先,要让区块链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用起来。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底层技术,需要通过构建上层应用来实际运用。要开发出符合检察工作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在检察办案办公中“用起来”的信息化产品。其次,作为一项发展中的新技术,区块链应用需要经历逐步完善的过程。信息化系统的设计、开发以及完善过程与人的一般认识过程相同,需要经历思考、实践、反馈、再思考、再实践的环节,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使用和反馈极为重要。

  二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建设信息化系统必须遵循相关技术标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开发要避免形成“信息孤岛”,在区块链应用建设中尤为重要。以区块链记账应用为例,当账本保存在一个人手上,账本真伪容易受到质疑,留存账本副本的人越多账本真伪越难受到质疑。但是留存账本的副本的人基于共同利益关系,有可能通过一致行动篡改账本。为避免此种情况出现,可行技术方案是将检察机关与其他行业的区块链连通,实现两个不同的区块链之间数据交换。这需要在两条链之间建立一套共同的交流语言,最可靠的交流语言就是技术标准。工信部在2018年提出区块链技术标准建设规划,以解决此类问题。未来,区块链连通单位之间要进行充分沟通,减少“跨链”障碍。

  三是开展区块链应用研究须与其他信息技术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需与其他信息技术协同应用。以2018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开展区块链应用科研课题为例,该课题以公益诉讼为应用场景,选择卫星遥感影像为区块链存证对象,通过网络同步传输卫星遥感存证数据,提升了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在调查和诉讼环节的流转效率。课题组曾设想在系统中融入“智能合约”功能,即不仅让区块链对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担保,还要让软件程序上链,使得软件程序难以被人为篡改。用“智能合约”将卫星遥感中违法线索同步推送到办案检察官手上。这一愿景实现有赖于卫星遥感影像方面的知识储备,目前条件尚不成熟。随着检察工作发展,类似此类需要综合运用区块链技术与其他技术协同运作的办案场景会越来越多。因此,要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其他办案所需核心技术协同发展。

  二是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落实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区块链是“为解决信任问题而生的技术”,是天然的存证技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11条明确提出,通过区块链证据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虽然区块链技术能够担保数据真实性,但无法保障“上链”之前的数据是否被篡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也需要审查。随着区块链存证应用越来越普遍,检察机关已经开展实施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仍有必要进一步落实完善。